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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災防管字第094998001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之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兼任;本會報出席人
      員,由本會視開會議題,就相關機關(構)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邀請出席。出席機關(構
      )名稱及人員層級如附件。
      前項人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同單位相當層級人員代理。

    附件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報出席機關(構)及人員層級名冊
    一、行政院第三組參議。
    二、內政部:
     (一)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二)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國家公園組組長、重機械工程隊隊長。
     (三)警政署民防組組長。
     (四)民政司業務承辦科科長。
     (五)社會司副司長、中部辦公室社政業務副主任。
     (六)消防署特種搜救隊隊長、災害管理組組長、火災預防組組長、災害搶救組組長、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
    三、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科長。
    四、國防部:
     (一)國防部部長辦公室政務綜合處參謀。
     (二)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作戰綜合處參謀。
     (三)後勤參謀次長室後勤管理處參謀。
     (四)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參謀。
     (五)資源司資源規劃處參謀。
     (六)軍醫局衛勤整備處參謀。
    五、財政部:
     (一)總務司第三科科長。
     (二)賦稅署第六組組長。
     (三)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組長。
    六、教育部軍訓處第二科科長、顧問室研究員。
    七、法務部:聯繫業務、法規業務、矯正業務及檢察業務之科長。
    八、經濟部: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第二科科長。
     (二)國營事業委員會工安環保室主任。
     (三)能源局石油及瓦斯組組長、電力組組長。
     (四)水利署水利防災中心主任。
     (五)礦務局礦場保安組組長、礦業輔導組組長。
     (六)工業局永續發展組組長、工業區組組長。
    九、交通部:
     (一)交通動員委員會計畫組組長。
     (二)郵電司電信科科長。
     (三)路政司運輸管理科科長。
     (四)航政司海事科科長、空運科科長。
     (五)公路總局養路組組長。
     (六)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組長。
     (七)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中心主任、地震測報中心主任。
    十、中央銀行業務局貼放科科長。
    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業務承辦科科長。
    十二、行政院新聞局國內處第一科科長。
    十三、行政院衛生署:
      (一)醫事處第三科科長。
      (二)疾病管制局監測組業務承辦科科長、防疫組業務承辦科科長、新興傳染病組業務
         承辦科科長。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第二科科長、第四科科長。
    十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安全防護科科長。
    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處緊急應變科科長。
    十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管理組第二科科長。
      (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環安組工安科科長。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第二組技正。
    十八、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考處副處長。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秘書室研考科科長。
      (二)農糧署調查分析科科長。
      (三)水土保持局治理組治山防災科科長、監測管理組災害應變科科長、坡地監測科科
         長。
      (四)林務局林政管理組保林科科長。
      (五)漁業署漁政組巡護科科長。
    二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勞工檢查處業務承辦科科長。
    二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第二科科長。
    二十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劃處管考科科長、衛福處醫療保健科科長、經建處部落建
        設科科長。
    二十三、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法制組組長。
    二十四、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共建設處水利科科長、行政處資訊科科長。
    二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業務承辦科科長、銀行局業務承辦科科長。
    二十六、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一)管考協調組組長。
       (二)減災規劃組組長。
       (三)資訊資料組組長。
       (四)應變復建組組長。
       (五)整備訓練組組長。
       (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執行秘書。
    二十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長。
    二十八、其他經召集人指定出席之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備註: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冊列人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同單
       位相當層級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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