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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86年3月4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500935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本院院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本院副院長擔任委員
      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法務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八)本院新聞局局長。
     (九)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十三)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部、會、行、處、局、署首長,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
      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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