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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137551A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策略小組及專案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聘請下列人員兼任委員:
     (一)行政院秘書長。
     (二)政務委員(外交)。
     (三)政務委員(經貿)。
     (四)外交部部長。
     (五)財政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交通部部長。
     (八)勞動部部長。
     (九)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文化部部長。
     (十一)科技部部長。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總談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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