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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0010681號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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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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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
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安全情勢要況。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
(三)每週要情研析。
(四)年報。
二、不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專報。
(二)專題。
(三)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相關報告等。 - [修正]
-
第三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
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
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
情報局局長及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外交部部長
、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
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及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