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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
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
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
)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
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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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
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
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
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
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
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2500288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條文,自112年2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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