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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法制協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發展跨領域法制革新議題之專案研究、規劃及協調。
二、法制再造、國家競爭力法制專案改革之推動及管理。
三、經商環境法制興革之協調及推動。
四、法規影響評估作業之推動及協調。
五、行政院公報之法令研訂、統合發行、績效管理及訓練推廣,公共政策
網路參與機制之協調及管理。
六、法制革新國際合作與交流業務之策進,國際經貿協定法規調和議題之
推動。
七、會內年度立法計畫、重大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法制作業、訴願及國
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法制協調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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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11300005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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