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
會)。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發會主任委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發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國發會就
下列機關(單位)代表或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法務部。
五、衛生福利部。
六、文化部。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十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專家、學者,應具備轉型正義、人權、法律或基金財產經營
管理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機關(單位)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出缺時,應予補聘
,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
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
理本會業務,均由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1020151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