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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1020151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
    會)。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發會主任委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發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國發會就
    下列機關(單位)代表或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法務部。
    五、衛生福利部。
    六、文化部。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十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專家、學者,應具備轉型正義、人權、法律或基金財產經營
    管理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機關(單位)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出缺時,應予補聘
    ,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
    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
    理本會業務,均由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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