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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50086729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附件1、附件2-1、附件2-2、附件3-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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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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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流程如下(流程圖如附件 1):
(一)除公文外,輔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辦理。
(二)第 4 點所定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須於 30 分鐘內完成。
(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報所屬機關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傳送「緊急公務
訊息通報單」(如附件 2-1、填表參考範例如 2-2)。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 30 分鐘內,填具「緊急公務執行
結果回報單」(如附件 3-1、填表參考範例如 3-2),陳報上級機關。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