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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醫療機構領有及未領有各類專門職業證書之聘(僱)醫事技術人員,分別准予參照
相當職等職務人員及行政人員獎勵金之標準,依其貢獻程度,酌予提高酬金薪點折合
標準支給,不受行政院訂頒通案薪點折合率最高標準之限制。另職務代理人亦准予比
照支領獎勵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87年8月18日行政院(87)臺人政給字第017887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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