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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之;委員十
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
(一)司法院代表。
(二)本院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三)本院秘書長。
(四)內政部部長。
(五)外交部部長。
(六)國防部部長。
(七)財政部部長。
(八)教育部部長。
(九)法務部部長。
(十)經濟部部長。
(十一)勞動部部長。
(十二)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之民間團體代表。
(十六)毒品防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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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701748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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