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數政府字第111400054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統一代碼由各權責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與維護。
      各權責機關對前項統一代碼之權責有疑義時,應洽請數位發展部(以
      下簡稱數位部)協調處理。

  • [修正]

  • 五、統一代碼之訂定與維護,由各權責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及數位部後,循
      行政程序發布,並函知數位部。代碼有訂為國家標準必要者,依標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七、各機關使用代碼時,應先檢索是否已有統一代碼,其已有統一代碼者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使用之﹔其無統一代碼者,得洽該統一代碼之
      權責機關或數位部協調依第四點規定儘速訂定。
      各機關如認為統一代碼有不敷或不適用情事時,得洽該統一代碼之權
      責機關修訂,或洽請數位部協調。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