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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一代碼由各權責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與維護。
各權責機關對前項統一代碼之權責有疑義時,應洽請數位發展部(以
下簡稱數位部)協調處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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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統一代碼之訂定與維護,由各權責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及數位部後,循
行政程序發布,並函知數位部。代碼有訂為國家標準必要者,依標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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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使用代碼時,應先檢索是否已有統一代碼,其已有統一代碼者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使用之﹔其無統一代碼者,得洽該統一代碼之
權責機關或數位部協調依第四點規定儘速訂定。
各機關如認為統一代碼有不敷或不適用情事時,得洽該統一代碼之權
責機關修訂,或洽請數位部協調。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數政府字第111400054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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