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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政務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三人
至十四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至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勞動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本院性別平等會中社會專業人士或婦女團體代表之委員一人。
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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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並由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本小組委
員依議題指派相當於司、局、處長級人員出席會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行政院院授發力字第105110053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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