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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黨產法字第1060001065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六點(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會議修正)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應於聽證期日七日前向本會提出出席聽證申請書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當事人無法於指定之期日參加聽證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
      席。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出席者所屬單位名稱、職稱、姓名、聯絡電話,並註
      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
      前項出席聽證申請書得以親送、郵件、快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會提出。

  • [修正]
  • 十六、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之,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事由、發言順序、時間、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報告事件之內容要旨。
      (三)出席者陳述意見:
         1.發言順序:按預備聽證議定順序或主持人依下列類組安排發言順序。
          (1)事件當事人。
          (2)其他利害關係人。
          (3)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第三人(含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
         2.發言時間:
          (1)發言時間長短,係根據案情繁複及發言人數之多寡,由主持人加以衡酌分配
           。
          (2)每位發言之人所分配時間結束前二分鐘會有訊號提醒,發言時間結束時亦應
           以訊號提醒,發言之人應立即停止發言。
      (四)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得向出席聽證之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進
         行詢問,詢問內容應與事件相關,並請受詢者答復。詢答過程得採一問一答方式
         進行之。
      (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到場人發問。
      (六)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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