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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9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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