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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 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提高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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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32年12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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