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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 、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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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5255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行政院(89)臺法字第30098號令發布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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