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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準用)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 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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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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