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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
形者,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4001829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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