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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110019735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
    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
    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附表]
  • 附表-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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