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110019735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
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
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