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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6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五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
       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
       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
     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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