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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014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 [修正]
  • 第八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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