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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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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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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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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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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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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014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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