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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
(二)業務移撥地方政府,無須繼續辦理。
(三)因其他原因,致業務無繼續辦理之必要。
二、執行績效不彰: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作業基金之淨值為負數,且難以改善。
(二)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
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且難以改善。
(三)營運或業務執行情形經主管機關考核績效不佳,且難以改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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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
資金不足者,應加強財務控管;如無新增適足財源,其支出不得超出年度
預算總額,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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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10020140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刪除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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