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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水字第112000200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水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
      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
    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具動力之載具,包含客船、
      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但下列船舶不適用: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總噸位未滿三百且無乘客之船舶。
    三、死亡:指人員於船舶運作中,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
      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船員乘坐區域所致,當時或三十日內死亡者
      。
    四、傷害:指人員於船舶運作中,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
      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船員乘坐區域致受傷失能後,七天內無法正
      常活動超過七十二小時。
    五、實質損害:水路基礎設施、船舶全損,或其損害造成:
      (一)嚴重影響水路基礎設施或船舶結構完整性、性能或操作特性者
         。
      (二)需經大修或更換主要零組件者。
    六、失蹤: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搜尋終
      止時,人員或船舶殘骸仍未發現者。
    七、實質利害關係國:指涉及重大水路事故之船舶登記國、沿岸國、環境
      受重大影響國、死亡或傷害人員國籍國、擁有調查相關重要資訊國,
      及其他有利害關係之國家。
    八、授權代表:指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實質利害關係國官方指派之個人
      ,有權率領該國一名或數名顧問協助事故發生國或其委託國家主導之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工作者。
    九、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
      水路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十、現場調查官:指運安會知悉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後,由
      運安會指定,負責指揮先遣小組執行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認定及調查相
      關作業之水路調查官。其任務於主任調查官任命後終止。
    十一、先遣小組: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組成,執行重大水路事故認定、現
       場勘查及蒐集事故資訊之任務編組。
    十二、主任調查官:指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
       查作業之調查官。
    十三、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
       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
    十四、調查指揮中心:指為執行現場調查及專案調查小組進行會議、任務
       簡報等相關作業所設置之指揮、管制、通訊及後勤支援之場所。
    十五、航行資料紀錄器:指記錄船舶系統、性能、環境參數及駕駛臺語音
       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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