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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9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行政院臺忠字第1090175045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
      (二)於其他災害,為下列主管機關:
         1.水利設施災害:經濟部。
         2.海洋污染災害:海洋委員會。
         3.職業災害:勞動部。

  • [修正]
  • 六、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本院。(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2.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3.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單
          位)。
      (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一-(機關全銜)災害通報單

  • 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 [修正]
  • 七、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
          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機關(單位),並視災害規
          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2.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報內政部、
          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本院。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
          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
          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
          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及災害權責機關(單位);其
         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轉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
         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
         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五)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已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掌握國內各種電子媒體資訊
         ,協助將輿情轉送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六)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
         、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
         構。

  • [附表]
  • 附圖-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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