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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國家檔案全宗號採十一碼之混合標記,第一碼以英文字母標示,代表檔案來源種類,
後十碼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所載機關暨學
校代碼標示之。
前項代碼本未編列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其檔案全宗號取碼原則由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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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家檔案未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檔號者,其檔案分類號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訂定之分類表編訂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103000904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第十六點,並自103年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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