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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之保存,應依不同媒體型式採取防光、防熱、防潮、防蟲菌、防污染、防磁、防
刮及防盜等必要之防護措施。
檔案遭受危害,應採取適當處置措施,遇有重大損害或無法自行處置者,應通報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前項檔案危害之處置,應避免傷害檔案、人體及破壞環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典字第1030014075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三點,自103年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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