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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典字第105001407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六點及第十三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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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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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溼度,應依附表 所列標準控制之。
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溼度紀錄儀表,並定期記錄;遇有異常狀況時,應即時為必要之
處置。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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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