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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受理民眾各項證照申請及處理事項。
(二)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三)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事項。
(四)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有關東部地區各項重大建設事項。
(五)協助各部會宣導相關政策、計畫及施政成果,並協調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六)督導、協調及整合派駐東部地區之各部會所屬機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事項。
(七)推動東部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及協調機制。
(八)提供兩岸交流事務服務及文書驗證等事項。
(九)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之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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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編組單位及經依法
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內政部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
2.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二)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內政部。
2.國防部。
3.教育部。
4.經濟部。
5.交通部。
6.文化部。
7.財政部。
8.國家發展委員會。
9.衛生福利部。
10.本院農業委員會。
11.勞動部。
12.原住民族委員會。
13.客家委員會。
14.其他因業務需要,由本中心或相關部會報院核定之部會。
(三)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行政院院臺東服字第10401211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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