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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國發會檔案管理局院授發檔(資)字第10900226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四點、第十八點及第七點附錄1、第八點附錄3至附錄8、第十四點附錄9、第十八點附錄10,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依據
      (一)公文程式條例及相關子法。
      (二)檔案法及相關子法。
      (三)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管理作業要點。
      (五)文書處理手冊及相關規定。

  • [修正]
  • 四、用詞定義
      (一)線上簽核:指將文書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
         安全管制措施確保內容之可認證性,進行線上傳遞及簽核工作。
      (二)文書本文檔:指文書本文之電子化文件,內容以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
         age)語法所組成,稱為DI(Document Instance)檔。
      (三)簽核電子檔:指線上簽核之文字化記錄工具,內容以 XML語法所組成,用以記錄
         各簽核點之簽核結果及過程,為主要作業及憑據檔案,稱為 SI(Sign Instance
         )檔。
      (四)文稿頁面檔:指線上簽核之視覺化記錄工具,以影像方式記錄各簽核點人員作業
         完成後於清稿前之稿面,輔助重現文稿之原文原意。
      (五)跨機關陳核會稿呈現檔:指異質系統跨機關陳核會稿之線上簽核文稿,用於輔助
         呈現其完整內容,可供預覽或列印,作為收文機關之參考依據,其格式為開放性
         之可攜式文件格式( PDF)、TIFF或JPG。
      (六)公文電子交換: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
      (七)本文呈現檔:指文書本文檔用於輔助呈現其完整內容,可供預覽或列印,作為收
         文機關之參考依據,其格式為開放性之可攜式文件格式。
      (八)交換表單檔:指公文電子交換用之表單檔,載明收文機關資訊,內容以 XML語法
         所組成,稱為SW( Switch)檔。
      (九)文書訊息檔:指透過公文電子交換進行公文系統訊息傳遞用,載明訊息代碼及備
         註資訊,內容以XML語法所組稱,稱為DM(Document Message)檔。
      (十)跨機關陳核會稿交換表單檔:指透過公文電子交換進行異質系統跨機關陳核會稿
         之表單檔,載明收文機關資訊、會陳狀態,內容以XML語法所組成,稱為CO( Co
         nsultation)檔。
      (十一)信封檔:指文書透過公文電子交換用之信封檔,載明收發文機關及文書相關資
          訊,內容以XML語法組成,稱為EN(Envelop)檔。
      (十二)加密交換表單檔:指公文交換採加密傳遞者,載明收文機關憑證卡號及加密後
          資訊,稱為ESW(Encryption Switch)檔。
      (十三)交換確認訊息檔:指公文交換收文端完成收文動作後,回復發文端收文確認之
          相關訊息。
      (十四)電子檔案:指電腦可處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且符合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等。
      (十五)詮釋資料(metadata):指用以描述檔案有關資料背景、內容、關聯性及資料
          控制等相關資訊。
      (十六)封裝檔:指將電子檔案與其詮釋資料及驗證檔案真實性、完整性之資訊,以包
          裹方式儲存之檔案。
      (十七)真實性(authenticity):指可鑑別與確保電子檔案產生、蒐集及修改過程之
          合法性。
      (十八)完整性( integrity):指電子檔案管理過程,應確保儲存電子檔案內容、詮
          釋資料及儲存結構之完整。
      (十九)可及性( accessibility):指藉由電子檔案保存機制,配合法定保存年限,
          維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可供使用。

  • [修正]
  • 六、資通安全
      (一)機關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具備多人使用之特性時,須具備權限管制功能。
      (二)透過機關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存取資料時,須有身分鑑別及權限控管功能。
      (三)進行傳遞及交換作業時,應主要使用非公開之網路。須於公開之網路環境進行作
         業時,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以確保其安全。
      (四)機關應規劃校時機制,確保時間紀錄之正確性。
      (五)機關應建置資通安全防護機制,防止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被入侵、破壞、竄改、
         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六)機關委由廠商進行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開發或維運時,應要求廠商配合資通安全
         規定提出廠商內部之資通安全控管,包括開發環境、設備、人員及系統之管理機
         制。機關並應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 [修正]
  • 七、中文字碼
      (一)機關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之中文字碼處理原則,依附錄 1之中文字碼處理說明規
         定辦理。
      (二)文書進行電子傳遞交換作業前,各機關須將文書轉換為中文標準交換碼 (以下簡
         稱CNS11643)。
      (三)各機關應設置中文字碼管理人員,進行造字區字集及造字對照檔之管理及維護。
      

  • [附表]
  • 附錄1-中文字碼處理說明

  • [修正]
  • 八、文書製作處理原則
      (一)文書製作流程依附錄2之圖2-2之文書製作流程辦理。
      (二)文書製作除文書處理手冊所訂定之文書格式外,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增加行政
         用表單。
      (三)文書製作應整合介接文書流程管理及文書傳遞交換功能。
      (四)文書製作應轉出公文電子交換所需文書本文檔、附件、交換表單檔及文書訊息檔
         等。
      (五)已公文電子交換之文書,因文字修正需重新發送時,應產出文書訊息檔,並夾帶
         於文書本文檔。
      (六)文書本文檔、附件檔、交換表單檔及文書訊息檔製作要求
         1.文書本文檔、交換表單檔、文書訊息檔之傳輸檔案格式其欄位定義、標籤集及
          內容結構,須符合附錄 3之使用欄位定義表、附錄4之使用標籤集及附錄5之傳
          輸檔案格式之二(一)、二(二)2規定。
         2.文書本文檔副檔名須為.di,交換表單檔副檔名須為.sw,文書訊息檔副檔名須
          為.dm。
         3.文書本文檔欄位資料項目內容為空值或值為空白時,收文機關應將欄位名稱依
          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呈現,並於呈現或列印時應編列頁碼。
         4.欄位定義有關代碼之對應內容應依附錄 6之代碼清冊辦理。
         5.文書本文檔如夾帶文書訊息檔,應於檔內宣告使用標籤集,依附錄 4使用標籤
          集之一、標籤集範例說明之例十二辦理。
      (七)附件檔
         1.附件檔製作格式應依附錄 7之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規定辦理。
         2.紙本文件、錄音帶、錄影帶等適合轉換為電子附件檔者,應依附錄 7之公文電
          子交換附件格式及附錄8之電子檔案格式表規定轉換。
         3.附件檔之製作,應編列頁碼。但依該電子檔性質無法編列頁碼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錄2-文書檔案管理模組及流程

  • 附錄3-使用欄位定義表

  • 附錄4-使用標籤集

  • 附錄5-傳輸格式

  • 附錄6-代碼清冊

  • 附錄7-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

  • 附錄8-電子檔案格式表

  • [修正]
  • 九、文書製作系統功能要求
      (一)至少提供令、函、書函、公告、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簽、便簽、簽稿會核
         單等各類文書編輯,並具備預覽及列印功能,文書呈現樣式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
         辦理,於列印時附加頁碼、裝訂線,並於2頁以上加印騎縫章。
      (二)提供文書密等、速別、擬辦方式(簽稿併陳、先簽後稿、以稿代簽等)、決行層
         級、分類號、保存年限、附件說明、機關全銜、承辦人員聯絡資訊等基本資料輸
         入功能,並應管控及設定必要欄位值之輸入。
      (三)提供新增、刪除、修改公文附件功能,並應管控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檔案大小。
      (四)提供機關、個人通訊簿新增、刪除、修改、查詢等功能,提供選取發文正、副、
         抄本收受者功能及設定受文者是否含附件、交換方式。
      (五)提供常用詞庫維護功能。
      (六)提供新增、複製、刪除、匯入及匯出稿件功能。
      (七)提供多稿及依發文對象與發文目的分繕文書內容之功能。
      (八)提供與文書流程管理整合取號功能。
      (九)線上簽核得提供清稿功能,並提供檢視文稿及附件修改紀錄。
      (十)提供與公文電子交換整合轉出文書本文檔、交換表單檔、附件檔及文書訊息檔功
         能。
      (十一)提供產生文書訊息檔功能。

  • [修正]
  • 十、線上簽核處理原則
      (一)機關就適合線上簽核之非密等文書,得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風險,自行訂定線
         上簽核實施範圍,並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以線上簽核行之,依附錄2之圖2-3
         之線上簽核流程辦理。
      (二)文書採線上簽核者,應採用電子認證之安全管控措施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
         其他行政表單是否採用電子認證,由機關自訂之。
      (三)簽核文書應確保完整性及真實性,並應詳實記載相關事項如下:
         1.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2.可標示文書時效性。
         3.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4.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四)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時,得採機關核發之臨時憑證替代,並
         於歸檔前完成電子憑證之補簽作業;若無法補簽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
         補簽,並記錄原因。
      (五)線上簽核時,其本文及附件檔案大小,合計宜以不超過10MB(Megabyte)為原則
         ,機關得視其網路環境及儲存設備空間自訂檔案大小限制。
      (六)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應注意前後關聯案件陳核方式之一致性,前後關聯案件引
         用原則如下:
         1.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前案應掃描電子檔為後案引用。
         2.前後2案皆為線上簽核者,得提供前案檔案聯結資訊。
         3.前案為線上簽核,後案為紙本簽核者,得列印前案文書內容、簽核流程及簽核
          意見。
      (七)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得設定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求進行簽會流
         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辦人員進行意見彙整。
      (八)簽核過程中,線上簽核與紙本簽核得互相轉換,惟紙本簽核轉換為線上簽核者,
         須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如附件有非電子形式者並採線上簽核方式,宜將附件
         全數轉製為電子形式;線上簽核轉換為紙本簽核時,如保留之資訊,可供鑑別簽
         核者、簽核時間及簽核意見,得不退回原承辦人重新辦理。
      (九)承辦人員應注意附件檔之命名應與內容具關聯性,各簽核點人員若有內容異動,
         應附加版本資訊於附件檔名稱。
      (十)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以明責任,收文及單位收發人員得不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十一)線上簽核須列印時之處理原則:
          1.列印得採雙面列印。
          2.註記與電子檔相符。
          3.列印呈現格式應符合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並加印頁碼、騎縫標識;騎縫標
           識之規定依第十四點第二十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辦理。
          4.列印線上簽核流程,應包括主旨、文號、簽核點(人員)、簽核時間及簽核
           意見。
      (十二)簽核電子檔製作要求:
          1.簽核電子檔應包含來文、文書本文檔、附件及文稿頁面檔等外部檔連結資訊
           、各層級簽核者憑證公鑰、簽核意見、簽體及時間紀錄,外部檔案於簽核作
           業過程中,其檔案命名應揭露版本資訊。
          2.欄位定義、標籤集及內容結構,應符合附錄3之使用欄位定義、附錄4之使用
           標籤集及附錄5之三簽核電子檔規定。
          3.其副檔名須為 .si,記錄方式應為各簽核點逐層累加紀錄。
          4.簽章資訊(Signedinfo)欄位,應記錄前次簽核點資訊、本次簽核點資訊及
           外部檔案之雜湊值。
      (十三)文稿頁面檔製作要求
          1.文稿頁面檔依簽核電子檔記錄方式,於清稿前產生文書本文檔視覺化記錄格
           式,得附加附件檔之記錄。
          2.單層式:將文稿及簽核輔助工具等併存於同一簽核頁面,並以最終簽核點記
           錄。
          3.堆疊式:文稿及簽核輔助工具均為簽核物件,並自最初簽核點以堆疊方式累
           進記錄。
          4.其檔案格式須符合附錄 8之電子檔案格式表之文字影像檔格式規定。
      (十四)跨機關陳核會稿線上簽核處理原則
          1.跨機關陳核會稿線上簽核流程依附錄2之圖2-5之跨機關陳核會稿線上簽核流
           程辦理。
          2.跨機關陳核會稿公文進行線上簽核,須確認送收方系統於中文字碼、文稿瀏
           覽、簽核電子檔編輯製作等皆可支援配合時行之。
          3.異質系統跨機關陳核會稿之公文使用電子化形式進行交換者,執行傳遞交換
           作業前,應先進行清稿,並壓縮簽核電子檔及其外部檔與跨機關陳核會稿呈
           現檔為一個檔案。傳送檔案包含壓縮檔及跨機關陳核會稿交換表單檔。傳輸
           檔案名稱以機關代碼、傳送時間及流水號依序組成。機關代碼依附錄 3之使
           用欄位定義規定。傳送日期採年 3碼、月2碼、日2碼、時2碼、分2碼,流水
           號採2碼。其附件格式應依附錄5格式辦理。
          4.跨機關陳核會稿相關機關之線上簽核作業環境屬同一系統架構時,得逕依附
           錄 5之三簽核電子檔進行簽核作業,不受前目限制。
          5.會辦機關不得自行決定轉會其他機關。
          6.會簽機關各簽核點人員若有內容異動,檔案名稱應附加機關代碼與版本資訊
           。
          7.跨機關陳核會稿相關機關人員應於交換前完成補簽追認。
      (十五)機關建置行動簽核功能時,應支援跨平台跨瀏覽器,並得於軟硬體環境皆可配
          合情形下,使用行動裝置進行文書簽核作業,行動裝置須經註冊身分識別始得
          登入簽核系統,同一使用者於同時間僅允許從一種行動裝置登錄系統。

  • [修正]
  • 十四、文書傳遞交換處理原則
       (一)文書傳遞交換收發文流程依附錄 2之圖2-7及圖2-8傳遞交換收發文流程辦理。
       (二)公文電子交換運作架構,請參見附錄 9之公文電子交換架構說明。
       (三)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及文稿,得
          視需要予以儲存。
       (四)無法電子化之實體附件,連同文書本文仍以紙本方式傳送。
       (五)各機關交換之電子公文須附加附件檔者,以收文端能解讀該附件為原則,發文
          端須確定收文端已有或能從適當管道獲得呈現該附件檔之軟體工具。
       (六)附件以提供顯示及列印為目的,收文時,不要求發文端提供原製作工具用以複
          製傳送之資料再利用。
       (七)附件應以不改變原內容及意義為原則,而不要求原貌重現。
       (八)本文與附件檔案大小,合計以不超過10MB(Megabyte)為原則;附件數量龐大
          或無法附隨於本文檔時,應於本文檔中敘明附件儲存位置或另置於共用附件下
          載區。
       (九)異質系統間透過公文電子交換系統進行跨機關陳核會稿線上簽核,其簽核電子
          檔大小合計以不超過10MB(Megabyte)為原則,並應採跨機關陳核會稿交換表
          單檔傳遞交換訊息,其副檔名須為 .co,傳輸格式其欄位定義、標籤集及內容
          結構,須符合附錄 3之使用欄位定義表、附錄4之使用標籤集及附錄5之二(二
          )3之格式規定。
       (十)基於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應以電子認證方式辦理,相關處理機制應含括:加解簽
          章、正副本分送、收方自動回復訊息、信封檔之加解密及附件加解壓縮、憑證
          註冊等必備基本要項。其他如通信紀錄儲存、機關群組管理、怠慢處理、存證
          等加值服務,由各機關視各公文性質或需求加列於執行電子交換之功能中。
       (十一)公文電子交換應以公務為目的,須具備公文型式往返之必要性、特定之公務
           處理目的或收發雙方具特定權責關係;其有不妥適之情事危及整體交換服務
           運作時,公文電子交換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理。
       (十二)機關所屬單位間,得比照機關間進行傳遞交換作業。
       (十三)欲參與傳遞交換作業之機關,應依公文電子交換主管機關之規定程序,提出
           申請及辦理註冊完畢。
       (十四)註冊機關名單,應由公文電子交換管理層機關統一公告,並提供交換註冊及
           異動資訊供各機關下載使用。
       (十五)各機關註冊之交換資訊有異動時,應向公文電子交換管理層機關依規定程序
           申請變更。
       (十六)文書傳遞交換得包含以下內容:
           1.文書本文檔。
           2.交換表單檔。
           3.附件檔。
           4.本文呈現檔。
           5.文書訊息檔。
           6.跨機關陳核會稿交換表單檔。
           7.跨機關陳核會稿文稿呈現檔。
           8.簽核電子檔。
       (十七)基於整體公文電子交換服務互通,各機關應配合公文電子交換主管機關業務
           之推動,更新建置電子交換系統。
       (十八)於進行傳遞交換作業前,各機關使用之文書本文檔格式,應依公文電子交換
           主管機關之規定程序,申請註冊並經核准。
       (十九)文書本文檔之註冊檔案格式,應由公文電子交換主管機關統一公告,並提供
           各機關使用。
       (二十)各機關於進行文書傳遞交換收發文處理流程時,應先核對憑證內各項完整內
           容與註冊之機關憑證資訊是否相符無誤後,進行後續相關作業。
       (二十一)各機關執行傳遞交換作業人員,應於每工作日定時啟動作業系統進行收發
            ;另收文端對所有來文均應進行收文作業,不得選擇性收文。
       (二十二)電子收文需進行列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進行列印前,須先比對雜湊值,並於顯示正確後,再依文書處理手冊
             公文格式印出並加印頁碼、騎縫標識;文末須載明「電子公文交換戳記
             」,並得視需要加印電子收文日期時間。
            2.騎縫標識得依自訂公式製作防偽校對字組,其基本原則如下:
             (1)每2頁公文之間加印騎縫標識1次。
             (2)騎縫標識切割後分別列印於相鄰2頁公文之間。
             (3)每頁列印騎縫標識之分割原則、角度及列印位置,由電腦隨機改變。
             (4)1頁之公文,不印騎縫標識。
            3.騎縫標識得為騎縫章、防偽押花或其他由收文機關自行採擇之標識。
            4.列印附件之頁碼及騎縫標識,處理方式依前三目規定辦理。
       (二十三)電子憑證處理原則:
            1.於進行傳遞交換作業時,應配合電子認證方式,辦理電子簽章作業。
            2.應符合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相關項目之規定,並依政府憑證總管理中心
             所屬各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處理。

  • [附表]
  • 附錄9-公文電子交換架構

  • [修正]
  • 十八、檔案管理要求
       (一)檔案管理作業應依附錄2之圖2-9檔案管理流程辦理。
       (二)電子檔案管理應達成真實性、完整性及可及性之目標。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作業應整合介接,如異質系統間傳送文書或檔案目錄資訊時,
          應依附錄 5之四(一)之公文檔案管理傳輸格式規定辦理。
       (四)完成公文線上簽核產出之電子檔案,應於點收時確認其簽核電子檔所須載明資
          訊無誤後,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並以簽核電子檔產生電子檔案封裝檔,其
          附檔名為(.xml),欄位定義、標籤集及內容結構,應符合附錄 3之使用欄位
          定義表、附錄4之使用標籤集、附錄5之四(二)之電子檔案封裝檔格式規定。
       (五)完成數位化作業所產出之電子影音檔,應於匯入系統時確認其資料電子檔之完
          整性後,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後,產生電子檔案封裝檔,應依附錄 5之四(
          二)之電子檔案封裝檔格式規定。
       (六)電子檔案應採案件及案卷分別著錄詮釋資料,應依附錄 5之四(三)之電子檔
          案詮釋資料封裝檔格式規定。
       (七)辦理電子檔案儲存時,應依附錄 8之電子檔案格式表及附錄10之電子媒體規格
          表選擇適當者為之,並應依附錄 5之四(四)之電子媒體封裝檔格式規定辦理
          。
       (八)應配合電子檔案之保存年限,評估保存維護成本,依附錄10之電子媒體規格表
          規定,選擇適當儲存媒體,適時辦理電子檔案之轉置、更新、模擬及封裝,並
          優先採取轉置之方式。進行前開作業時,應先製作 2套以上備份,分置於不同
          地點保管。
       (九)保存電子檔案時,應進行電子媒體之檢測與維護,確保其安全;並應指派專人
          負責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維護、轉置、更新、模擬及封裝。
       (十)每年應辦理電子檔案稽核作業 1次,除確認及驗證前款規定事項外,應驗證電
          子檔案清查、鑑定、銷毀及移轉(交)作業之辦理情形,並將稽核結果作成紀
          錄。
       (十一)辦理電子檔案之清查、技術鑑定、銷毀、移轉(交)及稽核作業時,應由機
           關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資訊人員辦理。
       (十二)辦理電子檔案移轉(交),應將詮釋資料併同封裝,驗證檔案之真實性、完
           整性及可及性,並依附錄 5之四(五)之移轉(交)電子媒體封裝檔格式規
           定附加機關憑證後,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接管機關),其電子
           檔案命名原則應依附錄11之機關電子檔案統一命名原則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檔案目錄之彙送與檔案銷毀目錄及檔案移轉(交)目錄之註記傳送,應
           依附錄 5之四(六)檔案目錄彙送格式規定辦理;傳送機關檔案分類表時應
           依附錄 5之四(七)分類表彙送格式規定辦理。
       (十四)傳(彙)送前二款所定電子檔案時,規定如下:
           1.採可擴充之標示語言XML格式。
           2.傳輸檔案名稱以機關代碼、傳送時間及流水號依序組成。機關代碼依附錄
             3之使用欄位定義表規定編訂。傳送日期採年 3碼、月2碼、日2碼、時2
            碼、分2碼,流水號採2碼。
           3.公文檔案管理傳輸格式,以文號為唯一識別鍵值,案件檔案目錄傳輸格式
            ,以檔號為唯一識別鍵值;案卷檔案目錄傳輸格式,以年度號、分類號及
            案次號為唯一識別鍵值;機關檔案分類表格式,以分類號為唯一識別鍵值
            。
       (十五)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執行下列作業時,應保存作業紀錄,內容包括異動者、異
           動時間、異動內容及作業事項等,且不得任意修改。電子檔案經發現有非法
           存取情形時,應依相關規定,採必要之處置措施:
           1.電子檔案確認。
           2.電子檔案備份、更新及轉置。
           3.電子檔案之銷毀及移轉(交)。
           4.電子檔案及其詮釋資料異動。
           5.電子檔案使用者權限異動。
           6.電子檔案非法存取情形檢視。
       (十六)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 1次電子檔案清查作業,作業項目如下:
           1.確認檔案數量,並檢視檔案版本及清查歷程紀錄。
           2.抽樣讀取檔案,檢視檔案保存狀況。
           3.採電子簽章者,抽驗其封裝檔之電子簽章、簽體及雜湊值等驗證資訊。
       (十七)電子檔案清查結果發現有毀損、遺失、竄改等異常情形或應移轉(交)、銷
           毀、轉置及更新作業等需求時,應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措施:
           1.系統有備份資料者,優先還原備份資料。
           2.電子檔案經修復後,其文稿及簽核資訊轉製為紙本或轉為電子影音封裝檔
            ,且經陳報權責長官核准者,視同原件。
           3.無法修復者,經陳報權責長官核准並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之。
           4.其他適當之補救處置措施。
       (十八)電子檔案保存年限逾十年者,得視需要辦理檔案轉製。

  • [附表]
  • 附錄10-電子媒體規格表

  • 附錄11-機關電子檔案統一命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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