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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七點附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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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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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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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
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
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
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 [附表]
- [修正]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
)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
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
之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