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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研擬法案,除應遵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切
實注意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先決定政策目標,再確立可行作法,對於體系架構、應規定事項、授權法規命令
內容及配套法案等應有具體構想。
(二)應同時檢討現行法律,配合研擬必要之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律間之分歧牴觸、重
複矛盾。
(三)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應有合理之預估;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
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
(四)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
。
(五)除廢止案外,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六)涉及稅式支出者,應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七)涉及其他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業務權責者,應有明確之劃分。
(八)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應確有必要,且內容具體明確,避免授權法規命令過多、內容
空洞,並應同時預擬其主要內容及訂定之程序;如就違反法規命令者有加以處罰必
要,應配合於法案中研擬罰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8009947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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