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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行政院院臺政字第109018624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親至院本部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個人來院區陳情者,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行政院警衛組(以下簡稱
         警衛組)查詢身分及訴求後,引導陳情人將陳情文書送交外收發室掛號;陳情人
         如要求派員接見,由警衛組通報政風處先行瞭解陳情內容,必要時各單位或權責
         機關應派員處理;個人向非院區辦公單位陳情者,由受陳情單位負責接待,必要
         時得通知政風處協助。
      (二)團體陳情者,各單位於事前接獲陳情情資後,應於陳情活動前一日下班前簽陳因
         應處置方案,及協調主管機關先期疏處,採取因應措施,並得請主管機關派員至
         院本部接見處理。如屬臨時突發案件,政風處或各單位於接獲狀況後,應通報首
         長室及相關權責單位,由政風處負責溝通協調及行政支援工作,警衛組負責規劃
         、執行、指揮與督導警衛勤務,各單位並應派員至陳情現場瞭解陳情訴求;陳情
         團體要求接受陳情書時,應接受陳情書。
      (三)經協調同意入院陳情之團體,其推派陳情代表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各單位應儘
         量由主管、執行秘書或執行長親自接見,或會同主管機關代表共同接見;遇有立
         法委員親自帶領,或立法委員陪同之陳情活動,各單位或公共關係處均應陳報副
         秘書長以上長官,必要時提高接見層級。
      (四)對於例假日之陳情活動,由各單位派員至現場瞭解陳情訴求或接受陳情書,並由
         警衛組及政風處協助。
      (五)院本部不接受陳情團體指定接見人員或要求立即答復,未獲准接見之陳情人(含
         民意代表)或陪同之民意代表,如有意圖強行入院、擅闖辦公區域,或有聚眾脅
         迫、滋擾抗爭、妨礙秩序等行為,由警衛組、政風處或各單位通知有關單位依法
         令規定處理。
      (六)進入院內陳情者,禁止錄音、錄(攝)影或以影像、語音、文字即時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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