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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031009512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一、第六點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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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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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
支援: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部主動向外國政
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
(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受通知,轉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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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
外交部應請國際救援隊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相關資訊,填載附表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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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災任務之指派: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國際救援隊至災區直轄市、縣(市),協助救災,並由中
央協調官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單」(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傳真至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