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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9006872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實施對象:
    一、家中有未滿 2歲幼兒之家長。
    二、社區保母系統、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以下簡稱托嬰中心)。
    三、保母人員:須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當年度實際收托轄內未滿 6歲幼兒者(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
     (二)受僱於托嬰中心,且當年度實際照顧未滿 2歲幼兒者。

  • [修正]
  • 肆、計畫內容
    一、提高保母托育服務之質與量,推動托育制度普及化:
     (一)各地方政府鼓勵轄內社區保母系統或相關團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
        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作業規定,洽各職訓中心申請補助經費,以積極
        辦理保母人員專業訓練( 7學分 126小時),協助有意願從事保母服務工作者參與
        訓練及證照考試,並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以增加保母人員之數量。
     (二)督導各地方政府確實掌握轄內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證照保
        母)及其收托意願,並評估轄內幼兒送托需求等資訊,依本計畫之規定,積極分區
        建構完善之社區保母系統。
     (三)透過宣導、調查及發函通知等多元管道,引導證照保母進入社區保母系統,接受輔
        導及管理,並協助其媒合收托幼兒。
     (四)建構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
        1.將保母人員基本資料逐步納入內政部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
        2.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受理轄內證照保母申請加入事宜。
        3.提供保母人員線上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4.提供家長尋求托育資訊,並聯繫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處理相關事宜。
        5.透過網路平台協助社區保母系統有效管理保母托育,並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社
         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
     (五)逐步擴增社區托育服務能量及據點,提升民眾使用托育服務之便利性,進而促進托
        育服務之普及化。
    二、擴增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培訓專業管理人力:
     (一)補助社區保母系統增聘專職督導及訪視輔導人力,並積極進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同時研訂社區保母系統服務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表件,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對所屬
        保母人員之督導、訓練、訪視管理,能有明確、合理的運作規則,確保其服務能滿
        足幼兒、家長與保母人員三方之需求。
     (二)補助對象:社區保母系統。其設置由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
        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校等承辦。
     (三)有關各社區保母系統之設置方式、服務內容、應配置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專業人
        力之業務職掌、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等,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訂定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三、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專案人力,確實推動本項工作:
      內政部兒童局及各地方政府為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將增加大量之政策宣導、配套方案
      規劃、人員訓練、行政督導管理、補助資格及經費審核等工作,需增補專職人力統籌辦
      理。所需專案工作人力為中央政府 5人,地方政府30人。
     (一)內政部兒童局應辦事項:
        1.本計畫之研訂、修正及宣導事宜。
        2.規劃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評鑑作業。
        3.規劃籌組社區保母系統之巡迴輔導團。
        4.規劃籌組嬰幼兒照顧諮詢小組。
        5.規劃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
        6.研訂社區保母系統相關服務之標準作業流程。
        7.研訂托兒契約參考範本及托育訪視輔導手冊。
        8.研訂地方政府對社區保母系統之督導指標。
        9.研訂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之基本原則。
        10.審核補助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相關經費。
        11.辦理全國性之研討會及專職督導人員與訪視輔導員研習訓練。
        12.連繫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13.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的作業。
     (二)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1.規劃社區保母系統之分區與命名。
        2.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校等為社區保母
         系統承辦單位,並審核其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之資格條件。
        3.成立轄內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
        4.審核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彙整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之資格及額度,並抽查
         與實際收托情形是否覈實。
        5.審查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研提之計畫,並統整核轉內政部兒童局申請補助經
         費及進行核銷作業。
        6.督導及支持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執行相關作業。
        7.定期召開社區保母系統聯繫會議。
        8.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相關業務及設備之移交作業。
        9.督導與考核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其退出機制。
        10.督導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登錄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並核對資料正確性
         。
        11.督導協助托育資源中心之設置與運作。
        12.辦理優質保母選拔表揚及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區域聯合宣導。
        13.擬定托育申訴、危機處理作業流程及新聞事件發言,並接受與處理家長、保母人
         員對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之相關申訴事宜。
        14.處理不適任保母(退出系統保母)後續管理工作
        15.安排社區保母系統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職前訓練暨研習訓練課程,並定期
         辦理訪視輔導及個案研討會議。
        16.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的作業。
    四、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 4月起):
     (一)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
         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 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
         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
         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 2歲之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
          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
          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3)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須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E.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4)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
          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
          (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
          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
          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 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
          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
          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 100元,即每位幼兒
          每月最高補助 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
          子女,其未滿 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
          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
          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
          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
          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或自覓托
         嬰中心。
        2.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定之。
     (五)受補助者之義務:
        1.受補助者提供審核資料不實,或未實際送托幼兒或知悉保母有違反收托原則仍申
         請補助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2.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返還補助金額
         。
    五、建構保母托育管理機制,提昇幼兒照顧品質: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
        1.居家式保母人員之照顧人數、資格條件、應遵守事項等規定,應依居家托育管理
         實施原則辦理。
        2.社區保母系統應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訪視輔導、研習訓練、獎勵表揚等管理事項
         ;各地方政府應辦理轄內社區保母系統行政督導事項;內政部兒童局應辦理全國
         性社區保母系統巡迴輔導或評鑑事項。
     (二)托嬰中心托育服務管理:
        1.托嬰中心之收托對象人數、設施設備、場地面積、保母人員資格條件等事項,應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
         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現行法規之規定,
         及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訂定之「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2.各地方政府應辦理轄內托嬰中心聯合稽查、訪視輔導、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年度評鑑、獎勵表揚等管理事項。
     (三)縣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由各地方政府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辦理以
        下事項:
        1.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2.檢視轄內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3.研議本縣(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4.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六、辦理保母管理與教保服務相關活動,俾利推動本計畫:
     (一)補助對象:
        1.內政部兒童局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大專校院。
        2.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大專校院(限辦理托育照顧服務人員研習訓
         練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社區保母系統諮詢輔導或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項目為講師鐘
         點費、出席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住宿費、交通費、
         膳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2.全國性或跨區域保母托育服務座談會或研討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項
         目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交通費、住宿費、同步翻譯費、印
         刷費(含材料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3.研訂保母服務參考規定: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項目包括出席費、撰稿費
         、翻譯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交通費、膳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4.彙編保母服務、家長育兒參考手冊:項目包括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臨時酬
         勞費、印刷費(含排版設計)、交通費、膳費、運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5.辦理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項目為專
         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專題演講費、撰稿費、翻譯費、同步翻譯費、印刷
         費、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辦理全國性保母服務宣導:項目含宣導海報、宣導單張、宣導手冊、宣導短片、
         媒體、網路、光碟影片宣導等。
        7.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評鑑:評鑑每一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包括出席費、場
         地費、評鑑費、臨時酬勞費、評鑑報告撰稿費、交通費、住宿費、印刷費、膳費
         、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申請及核銷方式:依據內政部兒童局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 [附表]
  • 附錄1-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 附錄 2-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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