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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參加評獎方式
一、各機關應就各年度之出版品,擇其優良者,提報薦送機關參加評選。
二、薦送機關:
(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由各二級機關(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
府、省諮議會)彙整薦送。
(二)行政院所屬以外中央各機關之出版品,得由一級機關(含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彙整薦送。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出版品,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
府彙整薦送。
三、薦送機關應於期限內,就符合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中統一編號及定價銷售之規定,且當
年 6 月底前每一種基本存量為 15 件以上之出版品,依評獎原則辦理評選,決定出版
品薦送名單後,依各機關薦送數量填具「優良政府出版品薦送資料彙整表」,連同薦送
出版品各 1 件,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四、薦送數量:各薦送機關依其各年度出版總量(含所屬)級距,並加入上一年評獎得獎總
和。行政院研考會得視薦送情形補充推薦。
五、各年度薦送數量表及薦送資料彙整表,由行政院研考會另訂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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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項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獎:1 名,頒發獎座 1 面與獎金新臺幣 20 萬元。
二、優等獎:3 名,各頒發獎座 1 面與獎金新臺幣 8 萬元。
三、佳作獎:18 名,各頒發獎座 1 面與獎金新臺幣 1 萬元。
四、入選獎:46 名,各頒發獎狀 1 紙。
五、評審特別獎:至多 2 名,各頒發獎座 1 面與獎金新臺幣 2萬元。
六、為維持評獎品質,評獎委員會得依參選情形,訂定獲獎之最低標準,如未達標準,得從
缺或調整獎項名額。
七、薦送機關及得獎機關得辦理有功人員敘獎;獎金應核實給予得獎出版品之機關有功人員
或作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8256052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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