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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企字第111001205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參獎人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內將獎勵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作品
      遞送本局評審,逾期不予受理。
      參獎作品須自行研發創作,不得有抄襲、改作、侵權等情形,且未曾
      獲得本局其他獎助,其中研究論文類作品須未曾公開發表。但依著作
      權法及學位授予法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之碩士、博士論文,不在
      此限。如有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獎資格或追繳已發放之獎勵
      。

  • [修正]

  • 五、本局為辦理參獎作品之評審,得設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小組成員五至十五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名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本局具相關業務專長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評審小組應召開評審會議審查參獎人之資格、各項作品,並核定獎勵
      名額與獲獎作品等級。小組委員與參獎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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