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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內營秘字第1030815188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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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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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區分為「一般性共通空間」與「特殊性空間」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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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除軍事機關外,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
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
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司機室及
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
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