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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普字第101040032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七點、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三點、第三十八點至第三十九點、第四十三點、第四十七點至第四十九點、第五十五點、第五十六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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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抽樣母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母體資料檔、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人
      暨扣繳單位稅籍檔、各主管機關公務登記檔與相關工商及服務業抽樣調查資料檔,以及
      企業公開資訊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利用電腦處理建置並常川更新。

  • [修正]
  • 十五、普查名冊:係應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工商及服務業母體檔編製,其內容包括單位級
       別、行業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實際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
       、電話及相關參考資料等。資料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母體資料檔。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檔資料及執行業務所得檔。
      (三)經濟部工廠校正資料檔。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投保事業單位資料檔。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及社會局之補習班及托兒所名冊。
      (六)分工調查範圍各有關主管機關提供之工商單位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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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普查名冊之編製應用:
      (一)上項名冊資料經彙整後,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成普查名冊,於普查實施前發交
         各級普查組織及協辦分工調查機關應用。
      (二)實地普查過程中,應增修普查對象,並於普查作業結束後,完成名冊檔案修正作
         業,相關普查名冊應連同普查表件依規定時程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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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主辦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統籌策劃設計及督導推動本普查之綜合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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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組織: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政府,分別設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處」,受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指揮監督,
        辦理各該轄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業務。

  • [修正]
  • 二十二、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
        」,受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工商及服
        務業普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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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六、普查區劃分權責:普查區與指導區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鄉
        (鎮、市、區)普查所辦理;督導區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劃分之。

  • [修正]
  • 二十七、普查人員之配置:各級普查組織為推動與執行本普查工作,依各項作業需要,分置
        下列普查人員:
       (一)普查組織行政人員:各級普查組織正副主管、執行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
          組長、副組長及幹事等,其員額悉依「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規定遴聘(派
          )之。其中正主管應於各該普查組織設置 7天前核聘(派);其餘工作人員應
          於各該普查組織設置後10日內核聘(派)完成。
       (二)調查人員:
          1.全面訪查單位:
           (1)普查員:每一普查區配置普查員 1人,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
            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及指導員,就現任村(里)幹事、工商行
            政人員、主計人員及其他適當人員,大專以上程度學生及其他熱心民間人
            士擇優遴用擔任。
           (2)指導員:每一指導區配置指導員 1人,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同
            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就現任工商行政人員、村(里)幹事、
            主計人員及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3)審核員:每一指導區配置審核員 1人為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
            處,就現任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及其他
            適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2.抽樣調查單位:
           (1)普查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抽樣調查工作量,就基層統計調
            查網統計調查員優先遴用,不足部分,得由其他適當人員擇優遴用。
           (2)指導審核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指導審核工作量,就現任主
            計人員、資深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及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
          3.督導員:每一督導區配置督導員 1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有關機關現任薦
           任以上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以及對工商業調查統計具有經驗者遴聘(
           派)之。
        「各級普查人員遴派方法」另訂之。

  • [修正]
  • 二十九、訓練方式:普查人員之訓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普查業務研討會: 101年 1月下旬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舉辦,參加人員包括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工商業務主管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與行政院主計
          總處指定之人員。
       (二)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研習會: 100年12月下旬及 101年 3月 5日前,分別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參加人員包括行政院主計總
          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指定之人員。
       (三)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 101年 3月中旬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舉辦,
          參加人員包括各該普查處處長、副處長、執行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
          、副組長及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主任、總幹事等。
       (四)講師及督導員研習會: 101年 2月下旬至 3月上旬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舉辦,參
          加人員包括普查勤前會議講師、督導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定之人員。
       (五)普查勤前會議: 101年 3月中旬至 4月上旬,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會
          同所屬鄉(鎮、市、區)普查所,選定交通便利之適當場所分區辦理,參加人
          員包括行政人員、普查員、指導員、(指導)審核員與其他指定人員等。
       (六)分工調查勤前會議:各協辦分工調查機關之幹事、審核員及普查員,以就近參
          加所在縣(市)普查處舉辦之普查勤前會議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由各機
          關自行舉辦勤前會議。

  • [修正]
  • 三十、講師及訓練教材:有關本普查勤前會議(研習會)講師之遴聘(派),及訓練教材之
       編印,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辦理。
       「各級普查人員訓練作業」另訂之。

  • [修正]
  • 三十一、宣導工作:各級普查組織成立後應即展開宣導工作。各級普查組織及協辦分工調查
        機關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宣導作業計畫,積極推動所轄區域或範圍內之宣導工作
        。
        「宣導工作實施要點」另訂之。

  • [修正]
  • 三十三、普查表件之配發:實施訪查需用之各類普查名冊、普查表式及其他表件,依下列時
        間分發: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1年 2月底前,送達各級普查組織。
       (二)各級普查組織應於普查勤前會議前配發完成。

  • [修正]
  • 三十八、普查表件彙送: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複審完竣之普查表件,應於規定期限內
        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點收。
        「普查表件彙送作業方法」另訂之。

  • [修正]
  • 三十九、複查目的:本普查於實地調查結束後,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辦理抽樣控制複查作業,
        以測定非抽樣誤差程度及其原因。

  • [修正]
  • 四十三、電腦軟體設計與處理:本普查所需之軟體設計及電腦作業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
        計資訊處負責辦理。軟體設計應於 101年 5月底前完成。

  • [修正]
  • 四十七、資料處理聯繫:本普查資料在處理過程中為加強聯繫協調,控制時效及品質,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單位組成「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處理聯繫小組」,共同協調處
        理有關問題。

  • [修正]
  • 四十八、結果分析及審議:本普查資料統計結果,應就重要項目摘要列出,並與各種相關統
        計資料比較分析,擬具研判與分析意見,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委員會審議。

  • [修正]
  • 四十九、結果提要報院:本普查結果之初步報告與總報告經審定後,應連同提要分析說明,
        陳報行政院核定。

  • [修正]
  • 五十五、工作考核:本普查業務結束後,應辦理工作考核,各級普查組織及普查人員辦理普
        查作業,其調查資料品質成績優良者,予以適當之獎勵;辦理不力貽誤工作者,予
        以適當之處罰。其中普查人員考核辦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
        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各級普查組織之獎勵,依考核結果頒發獎金及獎牌
        。
        「各級普查組織考核及獎勵要點」另訂之。

  • [修正]
  • 五十六、普查經費:本普查所需經費,包括相關會議、訓練、辦公費,以及各級人員執行普
        查作業之工作酬勞費、必要之交通費、保險與傷病慰問金等,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
        依據工作計畫,分年編列預算,依規定程序支用。各協辦分工調查之主管機關及各
        級普查組織所在政府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編列部分預算,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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