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一、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 [修正]
-
十二、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
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定期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行動化服務基
本資訊,送數位發展部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行政院院授數政府字第112400096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