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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民間業者合作辦理原則
(一)各機關(構)得開放室內或室外公共區域供民間業者建置商用無線上網服務系統
,並委由民間業者同時營運及免費提供民眾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
(二)各機關(構)委由民間業者營運所提供之 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應要求該民間
業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主管室內空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作業
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各機關(構)同意民間業者經營之無線上網商用服務項目,得為自有會員無線上
網服務、代辦其他業者會員無線上網服務、廣告行銷服務、適地性服務等。
(四)各機關(構)轄屬室內或室外公共區域,屬人潮眾多具商業價值且適宜提供商業
服務者,應與業者協商免費建置及營運辦理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其無商業價
值者,應協調業者以優惠費用提供 iTaiwan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五)各機關(構)在業者以免費建置及營運無線上網服務或提供其他優惠作為回饋之
前提下,得視需要依法開放建物供該業者建置各項電信設備。
(六)各機關(構)得提供業者建置無線上網服務熱點所需之空間、電力及其他設施。
(七)各機關(構)規劃採與民間業者合作模式經營無線上網服務者,應綜合參考前六
款規定,提供民眾無線上網及行動服務需求,以最適經濟規模,妥適規劃各機關
(構)與民間業者互惠之條件及創造業者公平競爭之環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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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構)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原則
(一)採「地方主導,中央輔導」推動策略,各機關(構)應基於便民服務需求,視地
方政府意願及資源協助推動無線上網服務。
(二)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財源,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提供客服中心,以有效節省各地
方政府建置成本。
(三)為尊重地方政府,並兼顧民眾辨識及保有地方政府特色,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
(SSID)得採地方政府自行命名與「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SSID)
共存方式提供民眾識別。
(四)識別貼紙應結合 iTaiwan識別圖示加入地方識別元素,由地方政府自行設計推廣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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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續服務原則
各機關(構)現有 iTaiwan熱點,除特殊原因報奉機關(構)首長核可移除外,應以服
務不中斷原則永續營運無線上網服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91500759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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