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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
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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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6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1001493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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