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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66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1001493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
      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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