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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內
政部聘派之,任期一年,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且任一性別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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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1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04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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