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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61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04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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