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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
十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第一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及前項直轄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項縣、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金門縣、連江縣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在此限。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
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
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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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6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1003179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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