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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
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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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
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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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1日行政院令修正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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