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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消防科學研究所等機構之設置)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
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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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94年11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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