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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8018189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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