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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罰則)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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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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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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