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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
      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
      、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
      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
      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
      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
      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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